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0-04-29 作者:蓝灵育儿网编辑 育儿网 www.dgmmbb.com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据新华社北京4月19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34号国务院令,颁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八章七十三条,分别为总则,疫苗流通,疫苗接种,保障措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不得自行处理。
儿童将持“预防接种证”
“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这是《条例》中的规定。
条例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查验预防接种证。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接种单位须公示疫苗品种
《条例》规定,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应当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
接种单位一是要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二是要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等;三是要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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