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恋爱时获赠奔驰分手被判归还,给的东西是可以要回的
发布时间:2020-07-01 作者:蓝灵育儿网编辑 育儿网 www.dgmmbb.com
处于热恋中的人们,有时会为对方做很多的事情,花很多钱。然而,并不是每段感情都能走到最后,很多热恋过的情侣都是无疾而终,有的甚至走到对簿公堂得地步!
5月23日,南京溧水区法院判决了一起情侣分手后的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女方返还男方在恋爱期间赠送的车辆!
据报道,南京的严先生和孟女士原本是恋人关系,恋爱期间,严先生向孟女士赠送了一辆价值30万元的奔驰车。然而,两人的恋情并没有最后,而是以分手结束。于是,两人上演了夺车的一幕,最终,法院判决孟女士将车辆归还严先生。
据严先生所说,自己买车辆车的时候就把钱花完了,原本想着两人可以在一起,一块开车,没想到最后分开了!严先生称,如果知道两人不会在一块就不会买这个车了!
看到这则消息,很多人的心理恐怕都是咯噔一下!恋爱期间相互赠送东西非常的正常,很多人收到东西之后可能第一时间就用掉了,如果分手的时候赠送的东西都要返回,很多人恐怕就要抓狂了!
这起案件中,法院判决孟女士归还车辆主要基于两点:一个是孟女士跟严先生签了分手协议,还写了便条同意将奔驰车返还严先生;第二个是大额赠与往往以结婚为目的,发生纠纷的时候被赠方需要返还!
这个案件虽然是个例,但对很多人都是一个警示,不能因为恋爱期间感情好就放松了警惕!
摆正心态
恋爱期间的赠与,往往是基于感情的行为,不该带有任何的利益色彩。如果一方想着让对方给自己花钱,送东西,这种感情就变了味。
俗话说:谈钱伤感情!恋爱期间如果掺杂太多的经济色彩,感情必然会受到影响。
如果双方中有人总是计较谁花得多、谁花得少,斤斤计较,这样的感情不会长久!
先礼后兵
恋爱期间,如果担心产生经济纠纷,双方可以事先有个约定,钱怎么花、财产怎么分。
如果心里计较,却因为面子抹不开而不说明,只会在两人的心里留下不满、计较的种子,总有一天会把感情冲的支离破碎!
感情原本应该是乐意奉献的,但人总是不停的变化,再好的感情也不敢说肯定逃脱分离的命运!恋爱应该以结婚为目的,但不能只做肯定会结婚的准备,还要给“分手”留条后路!不要最后连“好聚好散”都做不到!
同时律师提醒,恋爱期间“豪赠”分手反悔易惹纠纷,需谨慎对待。
对于恋人之间赠送较大金额财物的认定,各地法院主要有以下三种认定模式:
一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现金、物品交付即完成所有权转移,房产办理完登记手续即完成所有权转移。
二是参照婚姻法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处理。如果双方未办理登记结婚的,一般倾向于认定返还。三是将大额的赠与视为附条件的赠与,一般认为大额的赠与,均是附条件的,该条件就是结婚,如果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则之前的赠与应返还。但考虑到双方交往时间、同居时间等,酌情部分返还。如何区分一般赠与、彩礼、附条件的赠与呢?
对于一般赠与,目前法院基本较一致的观点,在交往过程中小额、表达心意的礼物、双方基于共同生活的花费、对亲友的宴请花费等,均视为一般赠与,分手时不予返还。但对于大额物品的认定,大部分法院倾向于认定为彩礼或者附条件赠与,但这样认定过于简单,给有经济实力的男子可乘之机。小编认为彩礼和附条件赠与的认定应当慎重。
彩礼,是民族传统习俗之一,一般是由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礼金或财产,约定男女双方结婚的一种仪式性礼仪,是双方进入婚约阶段,商议婚礼后才需要的一种习俗。对于将赠送的大额财物认定为彩礼的,应当结合以下情况判断:一是当地是否有彩礼习俗;二是双方有无见家长,有无谈婚论嫁意愿。婚前赠与财物并不必然以结婚为目的,实践中也有对情人赠与大额财物的;
三是一般彩礼都是以男方家庭名义给付或者男方父母名义给付的,而婚前赠与一般是男方亲自给付的。对于附条件的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的规定,当条件未成立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结婚创造条件,因订婚约而赠送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由于婚约解除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